Agrowone Bajar bhav 根據 1963 年馬哈拉施特拉邦農產品營銷(發展和監管)法案第 39(J) 節的規定,董事會應履行以下職能,並有權採取必要或有利的方式執行這些功能。
協調市場委員會的運作,包括此類市場委員會為開發市場和市場區域而開展的計劃。
承擔國家級農產品市場發展規劃。
維護和管理農業營銷發展基金。
向一般市場委員會或特別是任何市場委員會提供建議,以確保改進其運作。
監督和指導市場委員會編制計劃和估計他們所承擔的建設計劃。
對農產品銷售有關事項的宣傳宣傳作出必要的安排。
根據市場委員會可能確定的條款和條件,為本法案的目的向市場委員會提供補助金或貸款。
安排或組織有關農產品營銷的研討會、講習班、展覽,並對營銷委員會的成員和僱員進行培訓。
做與農產品營銷有關的其他可能普遍感興趣的事情。
執行本法特別賦予的任何其他職能。
執行州政府可能委託給它的其他類似性質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