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IH Majaleng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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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尼西亞開展法律發展的背景下,良好有序的法律文件和圖書館的存在是絕對必要的。這就是後來人們對存在法律文件和信息網絡 (JDIH) 的重要性的思考,然後在 1974 年於泗水舉行的第三次全國法律研討會上正式說明了這一問題。研討會提出建議,即:“國家政策有必要開始編制JDIH項目,使其盡快發揮作用。”

這份確認書的發布考慮到了當時的情況,即迄今為止印度尼西亞的法律文件和圖書館的存在很少受到關注,而且只是被輕視。根據研討會的結果,國家法律發展署 (BPHN) 發起了幾次研討會會議,分別於 1975 年在雅加達、1977 年在瑪瑯和 1977 年在坤甸舉行。幾個研討會的主要議程是討論實現 JDIH 系統的方向,並確定活動計劃以支持實現和實施 1974 年在泗水舉行的第三次全國法律研討會上引發的想法。

1978 年,在雅加達舉行的一次研討會上,商定 BPHN 將成為全國范圍內的 JDI 中心,而部門、非部門政府機構 (LPND)、最高/最高國家機構和級別的法律局I 地區政府(基於當時有效的地區政府法)。然而,JDIH制度的存在並不能有效實施,因為它只是建立在相互約定的基礎上,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法律依據。即便如此,一些準備就緒的機構仍會開展支持活動,例如在其組織內形成結構化協調、編制活動計劃、準備基礎設施、管理人力資源和所需預算。

二十年後,在支持 JDIH 系統運行的鬥爭之後,政府於 1999 年發布了關於國家法律文件和信息網絡 (JDIH) 的 1999 年第 91 號總統令。本總統令成為進一步發展和完善JDIH制度,使其更好、更先進,造福於國家和國家的法律依據。隨著總統令的頒布,JDIH 的成員有所增加,即所有攝政區/城市地區政府、上訴法院和一級法院、印度尼西亞大學的文獻中心,以及其他從事法律文件開發的機構法務大臣規定的信息。

而JDIH的系統開發項目逐年有了很大的發展和進步,需要對法規進行調整。為此,總統於 2012 年通過條例重新制定了有關國家法律文件和信息網絡的條例,即 2012 年第 33 號總統條例。 、方便快捷的法律信息服務。不可否認,一個能夠提供有效且始終更新的法律信息和合法產品數據的論壇的存在是非常需要的。
更新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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