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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欧洲理事会呼吁制定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的综合战略。针对这一要求,委员会通过了于2004年10月20日对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这对如何改进的建议,在欧洲层面,以防止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恐怖袭击,防范针对这些攻击通信以及对它的反应。

2005年11月17日,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欧洲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计划的绿皮书,其中提出了一套建立计划和关键基础设施警报网络的方案。对本绿皮书的反应强调了社区框架在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方面的附加价值。人们已经认识到需要加强保护欧洲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并帮助减少这些基础设施的脆弱性。还强调了辅助性,相称性和互补性基本原则以及与利益攸关方对话的重要性。

2005年12月,司法和内政部长理事会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为欧洲计划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EPCIP”),并决定它应根据投保一切险的方法,优先考虑恐怖主义威胁。根据这一办法,人为灾害,自然和技术的威胁​​应该予以考虑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没有打击恐怖主义给予优先考虑。

2007年4月,安理会在他重申,各会员国承担最终责任管理措施,国家边界内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同时欢迎委员会努力制定的“EPCIP”通过的结论欧洲关键基础设施(“CEI”)的识别和指定程序,并评估改进其保护的必要性。

指令114分之2008/ EC 12月8日,2008年是对ECI的标识和名称,以及需要提高自己的保护步步逼近的第一步。

共同体内有许多重要的基础设施,其破坏或破坏将产生重大的跨境影响。这些可能包括相互关联的基础设施之间相互依存关系所产生的跨部门跨境影响。应通过联合程序确定和指定此类ECI。对这些基础设施的安全要求的评估应基于共同的最低方法。成员国之间在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系统是保护关键跨境基础设施的持续有效手段。 “PEPIC”应该依靠这种合作。根据共同体和成员国的现行立法,应将关于将特定基础设施指定为ECI的信息分类到适当的级别。

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社区方法的国家层面的实施始于2010年,通过O.U.G.转换为该指令规定的国家法律。没有。 2010年11月3日第98号,关于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指定和保护,经修订和补充。
更新日期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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