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歐洲理事會呼籲制定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的綜合戰略。針對這一要求,委員會通過了於2004年10月20日對關鍵基礎設施保護在打擊恐怖主義的鬥爭,這對如何改進的建議,在歐洲層面,以防止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恐怖襲擊,防範針對這些攻擊通信以及對它的反應。
2005年11月17日證監會對歐洲計劃的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這暴露出了一些選項用於設置程序和關鍵基礎設施的警告信息網採用了綠皮書。對本綠皮書的反應強調了社區框架在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方面的附加價值。人們已經認識到需要加強保護歐洲關鍵基礎設施的能力,並幫助減少這些基礎設施的脆弱性。還強調了輔助性,相稱性和互補性基本原則以及與利益攸關方對話的重要性。
2005年12月,司法和內政部長理事會請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為歐洲計劃的關鍵基礎設施保護(“EPCIP”),並決定它應根據投保一切險的方法,優先考慮恐怖主義威脅。根據這一辦法,人為災害,自然和技術的威脅應該予以考慮的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沒有打擊恐怖主義給予優先考慮。
2007年4月,安理會在他重申,各會員國承擔最終責任管理措施,國家邊界內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同時歡迎委員會努力制定的“EPCIP”通過的結論歐洲關鍵基礎設施(“CEI”)的識別和指定程序,並評估改進其保護的必要性。
指令114分之2008/ EC 12月8日,2008年是對ECI的標識和名稱,以及需要提高自己的保護步步逼近的第一步。
共同體內有許多重要的基礎設施,其破壞或破壞將產生重大的跨境影響。這些可能包括相互關聯的基礎設施之間相互依存關係所產生的跨部門跨境影響。應通過聯合程序確定和指定此類ECI。對這些基礎設施的安全要求的評估應基於共同的最低方法。成員國之間在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領域的雙邊合作系統是保護關鍵跨境基礎設施的持續有效手段。 “PEPIC”應該依靠這種合作。根據共同體和成員國的現行立法,應將關於將特定基礎設施指定為ECI的信息分類到適當的級別。
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社區方法的國家層面的實施始於2010年,通過O.U.G.轉換為該指令規定的國家法律。沒有。 2010年11月3日第98號,關於關鍵基礎設施的識別,指定和保護,經修訂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