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owone Bajar bhav 根据 1963 年马哈拉施特拉邦农产品营销(发展和监管)法案第 39(J) 节的规定,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能,并有权采取必要或有利的方式执行这些功能。
协调市场委员会的运作,包括此类市场委员会为开发市场和市场区域而开展的计划。
承担国家级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
维护和管理农业营销发展基金。
向一般市场委员会或特别是任何市场委员会提供建议,以确保改进其运作。
监督和指导市场委员会编制计划和估计他们所承担的建设计划。
对农产品销售有关事项的宣传宣传作出必要的安排。
根据市场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为本法案的目的向市场委员会提供补助金或贷款。
安排或组织有关农产品营销的研讨会、讲习班、展览,并对营销委员会的成员和雇员进行培训。
做与农产品营销有关的其他可能普遍感兴趣的事情。
执行本法特别赋予的任何其他职能。
执行州政府可能委托给它的其他类似性质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