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中國、香港及台灣三個華人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關係日益密切。縱然如此,基於法制及文化等差異,三地之公司法律發展步伐方向不同,以致有關法律條文及詞彙不盡一致。香港回歸中國後,按照《基本法》繼續採用英國普通法。內地與台灣則屬大陸法體系,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來源。故此,三地法律詞彙有諸多相同相異之處,實值得深入研究。
陳可欣,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及碩士,英國曼徹斯特都會大學法學學士,澳洲昆士蘭大學博士。現任香港中文大學(深圳)人文社科學院副教授,任教中英翻譯。近年主要研究範疇為法律翻譯及法律詞彙、專業翻譯及理論、翻譯教學、術語學等。曾在香港、內地及國際學術期刊發表多篇文章,近著包括《法律翻譯系列:兩岸三地合約法主要詞彙》(2014)及《法律翻譯系列:兩岸三地侵權法主要詞彙》(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