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诉求:杨万义反映其子杨东升持有的大货车与李乃文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巡逻车在执法时停放地点妨碍车辆通行,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控告加区交警高凯峰制造假公文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不服。
办案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如有,请详细说明,同时附上有问题案卷页的电子照片)
2007年1月15日,当事人李乃文向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提出:加格达奇区交巡警大队巡逻车执法不规范,造成2005.10.23交通事故,致本人重伤,要求交巡警大队承担事故责任的信访事项。2007年3月7日,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出具编号:2007001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我局交巡警大队巡逻民警是严格按照《交通警察路面执勤执法基本规范》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当时巡逻车是开启警灯、巡逻民警身着交警专用夜间反光多功能服多人在路面查处违章车辆,并未设立固定执勤点,固我局交巡警不承担此次事故的相应责任。 2007年5月16日,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复查意见:维持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编号:2007001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答复意见。 2007年8月3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复核意见:交通事故同执勤民警及停放的警车无关,执勤民警执法行为及警车停放均符合《交通警察路面执勤执法基本规范》规定,信访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规定,该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 2008年李乃文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黑P07129号事故车辆持有人杨东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008年12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加民初字第341号判决:杨东升赔偿李乃文119,089.05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 2009年5月4日,杨东升上诉到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大民一终字第4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8月22日,杨东升的父亲杨万义上访就2005年10月23日交通事故提出与李乃文同一信访事项,且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2011年10月10日,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出具:《信访事项告知单》该信访事项应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方式解决,请向有关部门提出。
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比你想像的要残酷一千倍,一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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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与中国的掠夺性贸易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我们相信2020年只是一个开始,而不是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