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以「理論與實務」並重為目標,在理論方面參考日本、德國及我國學者之論述,在實務方面,即一方面儘可能的收集關於勞動訴訟之判決〈約二百份〉,並從中挑選與「法源論」有關之判決,作為分析、論證之素材,另一方面,也參與有關之座談會(工作規別方面六場,團體協約一場),期能在了解實際問題的基礎上進行論述,並有俾益勞工問題之解決。
某些問題,如不加以澄清,則當事人將喪失法院從「實體依據」方面,去判斷勞工究否有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影響勞工之權益至鉅。勞動法法源之研究將有助於此方面之澄清。
研究勞動法法源和「權利事項之爭議」、「調整事項之爭議」的分類有關!按所謂「權利事項之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係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勞資雙方對此定義及分類,經常弄不清楚!實則,此即關於勞動法法源之問題,而且,勞動法法源除了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以外,尚有工作規則、勞動習慣,甚至民法第一條規定之「法理」,自有必要在理論及實務方面,做完整的探討。
呂榮海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博士論文《勞動法的法源》及碩士論文《
近幾年致力於鵝湖書院、關心麗澤書院等文化傳承與民國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