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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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是為醫師告知說明義務之規定。本輯透過相關實務案例分析,闡述醫師告知說明義務範圍界定的專業原則,以及一般病人希望透過醫病溝通獲悉之醫療資訊。另亦涵蓋簽訂特定醫療契約時(如坐月子中心、人體試驗),醫師所須履行之告知說明義務等。

作者简介

現 職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律科技整合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現 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庭長

現 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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