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為,我國應儘速建構公司刑事責任繼受之法制,且立法時或可參考美國法,因為美國對於前述之爭議(企業併購後,後手公司是否必須繼受前手公司之法律責任),訂有相關之成文法規定,或是透過法院判決之累積而建立相關之普通法原則。我國曾有部分文獻對美國法制進行介紹,惟學者目前討論之範圍侷限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尤其CERCLA之環境整治責任)」,而尚未擴及至「刑事責任」。故本文將參考美國法,試圖建構出一套適宜於我國操作之公司刑事責任繼受法制,期望能填補我國法制上之漏洞,完善我國刑事法對公司究責之體系。
本文建構法制時,採取之方式如下:針對不同之企業併購類型,設計專屬之繼受法制。另外,本文將導入美國學者提出之「繼受者同一性理論」,該理論強調刑法「特別預防」之面向。因此,企業併購後,若後手公司成功地辨識出前手公司先前犯罪之原因,並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降低未來再犯之可能,將可獲得刑責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