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介紹】 法治國的檢察官,負有客觀性義務並應維持中立性。檢察機關如何具體運作,不僅可能影響個案的結果,更是貫徹法意志與正義的關鍵所在。德國檢察實務,不論是在程序中止、案件管控、科技偵查、沒收與執行等制度的實踐,皆有諸多足供我國借鑑之處。本書透過制度比較與實地交流,呈現德國檢察實務在各個程序階段的運作面貌,提供我國反思自身制度優劣與挑戰的豐富素材,值得推薦。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鈺雄》 法治國檢察官有三大使命:廢除糾問、以客觀國家機關之姿作為法律守護人與監督警察偵查(Roxin, DRiZ 1969, 385)。本書作者們無私筆耕,才成就鴻篇鉅秩,除記錄臺德檢方友誼,更帶領國人洞察德國實務如何恪遵檢察官使命,是值得細讀和思索的開創性經典。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王士帆》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在制度基礎上繼受自德國法,但在實務運作上卻展現出諸多不同之處。本書詳實記錄了多位臺灣檢察官赴德參訪的所見所聞,以及德國檢察官來臺交流的經驗分享,生動呈現了制度在不同環境下的「橘化為枳」現象,是一本內容豐富且發人深省的著作,非常值得一讀!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連孟琦》 多年來與各國檢察官交流的重要經驗就是討論議題時要先確認不同國家檢察實務制度運作的詳情,才能了解差異,截長補短。本書開實務先河,研究比較我國與德國實務運作,並以我國刑事訴訟法架構呈現成果,綱舉目張,清楚易查,是檢察官實務上不可多得的重要參考書。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副秘書長 張安箴》 【序】 例言 德國司法制度影響臺灣深遠,幾乎遍及各項法學領域,然而隨著時間推移,臺德實務變遷,難免發生「名同實異」,亦即司法用語相同,內容實已大相逕庭,在立法例的比較援引極可能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有鑑於國內刑事訴訟法論述,偏重「理論面」,較乏「實作面」介紹,本書編輯目的乃以介紹目前德國檢察實務運作為主要內容,故書名為「德國檢察實務」。 本書成文承蒙多位司法賢達賜稿協助,為求精簡流暢,經重新彙整編輯,各章節初始,以引註方式標明共同作者公務出國報告或相關論述,其間諸多內容,幾經增刪修減難免遺珠,為亡羊補牢,部分來源出處、內容及其他可供參考資料,擇要臚列或註明來源,置入註解,讀者可自行探索研究。 「德國檢察實務」編輯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章節排比序列,內容則為德國目前刑事實務運作,間或夾敘我國司法實務以利比較評釋。刑事訴訟具體實務運作體量繁複龐雜,本書初為嘗試,時間倥傯、難免疏漏乖舛,尚祈賜正。 最高檢察署 謹識 中華民國114年元月 序 文啟近思 弘揚法治 現代國家權力分立制度設計,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執行者,兼有「法律守護者」與「公益代表人」雙重責任。隨著社會變遷,國人對司法要求日益提高,檢察工作者亟需「與時俱進」,然而「與時俱進」並非一蹴可就,有賴平時思辨與研究,事實上立法條規,或源於司法裁判;或源於法學著作,立法、司法、法學三者,相因而生,彼此相維。值此科技突飛猛進的大時代,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希望結合不同領域專長之司法長才,因應國家社會需求,擇定主題研究論述,共同提昇法學專業能力。 德國司法制度對我國有著深遠影響,最高法律解釋機關之大法官及憲法法庭,常引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就相關德國刑訴法條解釋內容,作為解釋我國相關刑訴法條文之參考依據(如釋字582號、釋字789號解釋)。又以檢察實務而言,同樣作為偵查主體,德國檢察官基本上不開庭,地檢署原則上亦無偵查庭之配置;另為提高司法效能、紓緩工作負擔,德國透過檢察一體,鼓勵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大量運用程序中止制度(概念上包含我國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在立法政策上,德國選擇將某些案型設定為「自訴優先」,使檢察人力可專注於追訴公益性高、案情繁雜、組織或集團性案件之偵辦。凡此種種,均為德國檢察實務與我國在運作上大相逕庭之處,對我國立法、司法及學術界極具參考價值。 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因此擇定「德國檢察實務」為主題,由本署吳梓榕檢察官主編,緊扣檢察實務作為撰述題綱,蒐整、增補國內曾赴德國地檢署、高檢署實地進修參訪檢察官撰述之相關文獻,依照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章節體系,將德國檢察實務實際運作流程,進行系統性、架構性地編輯論述;藉由各個作者在不同地區、對不同案型之實地觀審報告,使讀者彷彿親臨德國偵審現場,瞭解刑事訴訟法條文在兩國實務操作上「名同實異」之處,未來在國際法制援引比較之論述與辯證可更為精確的掌握,促進我國法制的嚴謹與周延。 此書編撰並無前例,參考資料有限,編輯團隊考察求證,歷時年餘,由近而遠、徹上徹下、反覆推敲極為辛勞,本署吳梓榕檢察官勇於承擔,肩負主編重責,付梓刊行當居首功。其間林麗瑩、李進榮、姚崇略、黃英彥、林芝郁、邱耀德、黃則儒及德國班堡Marian Rübsamen、Julian Schmidt等檢察官,提供本書基礎架構;林麗瑩、李進榮另協助審閱全書內容;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何賴傑、楊雲驊、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連孟琦等教授撥冗惠賜寶貴意見;本署吳怡明檢察官兼書記官長、陳之怡書記官等諸位中外教授與賢達,群策群力毫無藏私,臺灣史上第一本德國檢察實務專書,始克竟功。渠等敬業之誠,毋任紉感,惟時間倥傯、膠柱鼓瑟、疏漏之處,尚祈方家先進不吝賜正,以匡不逮。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 公元2025年1月 推薦文 我國基本上大量繼受外國法制,故先進法制國家的法律規定、學說及實務運作等,對我國便顯得甚為重要。以德國為例,大量的法律規定、文獻等透過原文或翻譯的方式引進國內,刑事訴訟法亦不例外,多年來在許多學者努力下,已經有相當豐碩的成果。 眾所周知,法律的實際狀況不是僅靠瞭解法律條文或若干實務見解即可掌握全貌,若不能深入且實際的知悉實況,「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所謂對外國法制的理解可能僅是望文生義,甚至發生誤會,或者「見樹不見林」,變成想像中的外國對我國的法律繼受或實務引用均可能誤導。例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1a與第163a條規定檢察官有訊問被告、證人或鑑定人等權限,但是事實上,德國檢察官會進行這些訊問的比例不高,此與我國實務現況相距甚遠。另如我國對德國的羈押實務亦充滿誤解,我國羈押制度繁瑣複雜,毫無效率,這恐怕也是原因之一。 對此,可藉由法理論上所謂之「概念法學」做一對照說明。此概念認為,透過分析、歸納及演繹等方法,導論一般原理原則、構成架構分明、邏輯嚴密的體系。遇到法律問題,只需將有關的法律概念納入這一體系中,予以歸納演繹一番,即可獲得答案,看似完美。惟一律著重於「概念法學」之操作而忽略現實,將引發不少弊病。民法大師王澤鑑曾言「法理論固然必須顧及法秩序的統一性,但面對實際案件時,仍應該衡量當事人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價值判斷。只從法制度導出一定結論的作法,是概念法學思維,應該予以揚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亦同。 1877年德意志帝國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制定至今,從第二次工業革命到今日的科技、網路世代,也經歷了一次及二次世界大戰,中間經過多次修正,德國檢察實務如何運作這些條文?如何形塑了今日的司法現況?如同許多國家一般,德國檢察實務也面臨如案件大量增加、案情複雜以及現代科技世代等的影響,他們怎樣運作這部超過百年的法典?如何在個案正義與資源有限間尋求平衡?這些經驗都對我國立法或實務極富參考價值。 本書在最高檢察署邢泰釗總長的規劃、領導下,由該署吳梓榕檢察官以及多位法務部派往德國進修、交流之檢察官等通力合作,分別就「管轄與事務分配」、「偵查程序」、「審理程序」、「沒收、執行、訴訟費用負擔」以及「檢察行政」等章撰寫,既有德國檢察實務的相關法令與操作實況,又有實際個案觀察與經驗分享,讓我們在相關法條之外,可以一窺德國檢察實務的現況,使法令規定的「形」與實務運作的「裡」結合,難能可貴,個人極力推薦。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楊雲驊 【共同作者介紹】 林麗瑩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前法務部綜規司司長 李進榮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姚崇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慕尼黑第一地檢署(下稱慕尼黑檢察署)見習(2019.6-7)、德國慕尼黑大學(下稱慕尼黑大學)訪問學者(2018) 黃英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前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慕尼黑檢察署見習(2017.4)、慕尼黑大學訪問學者(2016) 林芝郁 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慕尼黑大學訪問學者(2014) 邱耀德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慕尼黑檢察署見習(2023.7-8)、慕尼黑大學訪問學者(2022) 吳梓榕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班堡地檢署與高檢見習(2024.10)、慕尼黑檢察署見習(2022.7-8)、慕尼黑大學訪問學者(2020) 黃則儒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班堡地檢署與高檢見習(2023.10) Marian Rübsamen 德國巴伐利亞邦班堡高等檢察署數位犯罪辦公室(ZCB)檢察官兼組長、赴臺檢察機關參訪(2024.3-4) Julian Schmidt 德國巴伐利亞邦班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赴臺檢察機關參訪(20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