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制度、權力與特區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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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香港市民一共見證過五屆政府、四任行政長官,客觀地說,每一任行政長官治理施政都不算一帆風順,社會各界不禁要問,是《香港基本法》設計的制度本身有結構、技術或是邏輯性缺陷?還是行政長官(制度)未能適應社會時勢變遷?還是有其他主觀或客觀原因?這情況為行政長官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提供了研究價值。

行政長官的權力由《香港基本法》列明;然而,在《香港基本法》的實踐中,行政長官權力及其行使並不經常合符期許、循着立法原意運行的。本書以「行政長官制度、權力與特區管治」為主題展開,圍繞相關憲制性法律條文,尤其是《基本法》第48條,探討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之下的憲制地位與憲制責任;對行政長官的各項職權作出釋義和考察;同時涵蓋探討在緊急情況下,行政長官的憲制角色以及行政長官的憲制權力。

自1990年確定《香港基本法》文本至今日,本地社會、內地以及國際社會經歷了巨大的變遷。法律並非在真空中運行,政治和社會環境會影響法律的運作。因而,對行政長官制度和權力的研究,不能完全無視三十餘年間特別是回歸以來的政治和社會環境變遷。本書融合了不同的學術視角,對行政長官的權力進行精細化剖析,對於深入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體制,相信會甚有裨益。

作者简介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法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人權法律與政策論壇主任,香港城市大學公共事務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社長。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比較憲法、香港及內地法律制度。近年主要著作包括:《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專論》(主編)、《「一地兩檢」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主編)、《建構「一國兩制」憲制:在動態中達至平衡》和Personal Data Privacy Law in Hong Kong (2nd ed.,主編)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曾為美國佩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及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比較憲法及憲法理論。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曾任美國密歇根大學格勞修斯學者、香港城市大學兼職副研究員、香港大學中國法中心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學基礎理論、比較憲法、比較行政法、港澳基本法、中央與地方關係理論、地方立法。曾主持國家社科、教育部、省社科等各類項目20餘項,發表中英文論文40餘篇。新近作品有:〈中央與地方關係視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釋〉、〈《香港基本法》第39條的教義學分析:權利體系與規範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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