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
《政府論》上篇,集中駁斥了當時佔統治地位的君權神授說和王位世襲論。這種理論以菲爾麥的著作《先祖論》爲代表。
羅伯特·菲爾麥(1588―1653),貴族出身,是英國封建貴族、保王派的主要代言人,曾被英國國王查理一世授予爵位。他的代表作《先祖論》是王黨將之作爲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理論依據。《先祖論》一書,可以用一句簡單的話來概括:國王的權力是直接來自上帝的,他的王位是世襲的。具體論證是:上帝創造了第一個人亞當,同時授予他統治妻子、兒女以及世上萬物的權力,因此,亞當不僅是第一個家長,而且是第一個國王。亞當這種父權和王權是代代相傳,永遠世襲的。
洛克在上篇中,通過對菲爾麥所依據的《聖經》的考察,證明:
第一,亞當並不如菲爾麥等人所主張的那樣,是基於父親身份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明確賜予,享有對於其子女的支配權及對整個世界的統治權。
第二,即使他享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也無權世襲這種權力。
第三,即使他的繼承人可以世襲這種權力,但是由於沒有自然法,也沒有上帝的明文規定來確定在各種情況下誰是合法繼承人,因而也無從確定應該由誰來掌握統治權。
第四,即使這也已被確定,但是誰是亞當的長房後嗣,早已絕對無從查考。這就使人類各種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沒有哪一個人比別人更有理由自稱是最正宗的長房後嗣,從而享有世襲的權力。
《政府論》下篇,系統地闡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範圍和目的。其主要內容包括:
1、自然狀態。人類最初是處於一種純粹的自然狀態。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狀態。自然法在自然狀態中起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着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在自然狀態中,自然法的執行權屬於每一個人,也就是說,人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這種懲罰權不是無限的,它以制止違反自然法爲限度。
2、政治社會的起源。自然狀態的生活如此美好,爲什麼人們還要加入政治社會,受政治權力的約束呢?這是因爲自然狀態有三種缺陷:①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制定的、穩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爲人們共同的是非標準和裁判他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②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法律來裁判一切糾紛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③在自然狀態中,往往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使它得到應有的執行。所以人們甘願放棄各自獨立行使的懲罰權,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來專門行使。這種懲罰權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隨意的,而必須按照政治社會一致同意的規則,或按照他們授權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規則來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會本身之所以產生的緣由,也在於此。
3、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一個人只要使任何東西脫離其自然存在的狀態,這個東西里就已經摻進了他的勞動,即摻進了他自己所有的東西,因而這個東西就成爲他的財產。換言之,勞動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東西,使它們就成爲勞動者的私有財產。勞動創造財富,貨幣擴大財富。人們在自然狀態下就有財產權,政府成立後的目的就是保護私有財產,而絕對不能侵犯它。因此,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
4、法治與分權。國家必須根據正式頒佈過的、長期有效的法律來統治,而不能依靠臨時的專斷命令來進行統治。法律一經制定,無論貧富貴賤,每個人都必須平等地服從,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逃避法律的約束與制裁。國家權力有三種: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但它對於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不是、也不可能是絕對地專斷的,且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由於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因此立法權和執行權應該是分立的。而執行權和對外權之間雖有區別,但是兩種權力卻幾乎總是聯合在一起的。
5、人民主權與政府解體。既然國家權力是受人民委託來實現某種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個目的的限制,當這一目的顯然被忽略或遭受打擊時,委託必然被取消,權力又回到當初授權的人民手中,人們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衛自己安全的人。因此,政治社會始終保留着一種最高權力,以保衛自己不受任何團體、即使是他們的立法者的攻擊和謀算。當政府已經開始禍害人民,統治者的惡意已昭然若揭,或他們的企圖已爲大部分人民所發覺時,人民就將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們的統治了。當立法機關被變更時,當握有最高執行權的人玩忽和放棄職責,當立法機關或君主在行動上違揹他們的委託,人民的這種最高權力就能體現出來,政府就將解體。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
洛克的思想對於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洛克的精神哲學理論通常被視為是現代主義中「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