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團與信託社會: 麗文文化006

· 麗文文化 第 6 冊 · 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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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益信託制度主要參考日本,信託業者為法定受託人,因此在此氣氛下,公益信託易被視為銀行商品的一種,以致容易導致「信託為主,公益為輔」的局勢。由日本與台灣的公益信託個案中,依日本的分類,可發現大多為「助成(獎助)型」,例如發放獎學金、獎助金、研究費獎補助、福利金、補助活動經費等,將公益信託以財團法人基金會方式操作,未見「國民信託」精神。換言之,「金錢管收與發放中心主義」正是大部分信託業者(銀行)的專長,這也是信託另一種社會意義:受到信任而委託之,因此公益信託制度在日本與台灣實施時,以信託業者作為法定受託人有其社會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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